業者資訊 也須標明
自動販賣機販售商品愈來愈多元,從一般包裝飲料到強調現做的手搖飲、新鮮現榨的柳橙汁,甚至灑滿糖霜的甜點,應有盡有。衛福部食藥署106年7月起,強制要求自動販賣機業者須於機台外部,明確標示其聯絡資訊,如姓名、電話、地址,同時也應依包裝形式揭露食品資訊,違者開罰最高300萬元。
去年高雄知名販賣機奶茶遭爆料,製作環境不佳,員工打赤膊料理奶茶,自動販賣機販售現做飲料風險備受討論。食藥署食品組副組長許朝凱表示,標榜現做的手搖飲料,店家皆建議立即飲用,自動販賣機中的手搖飲,不像現點現做,產品販售多久,保存溫度如何,消費者無從得知,如保存不當、時間過久,均有變質腐敗的風險。
包裝、散裝、現做 都納管
食藥署公告「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將全台販賣機販售食品納管。許朝凱表示,舉凡包裝食品、散裝食品、直接調製食品,都需要符合食安法規定標示,如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等。包裝食品比照一般包裝食品標示,散裝食品則須標示品名、內容物以及食品添加物名稱、食品負責廠商或製造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地址及登錄字號、原產地、有效日期、過敏原、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重組肉等八項內容。
自動販賣機調製的食品,如現沖咖啡,因為屬消費者投幣選擇後調製的食品,所以不用標示「有效日期」,其餘標示事項與散裝食品相同。散裝食品除「有效日期」應標示在產品外包裝或容器外,其他標示項目得以標記、標籤、標示牌或是標示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的方式呈現,許朝凱強調「一定要將標示穩穩固定」,不能脫落。
標示不全 最高罰300萬
許朝凱表示,提供販賣機食品的業者,無論是販售何種型態的食品,都必須要符合「以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自主衛生管理指引」,製作環境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違規相關衛生單位仍可依法開罰。
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則違反食安法開罰3萬至300萬元罰鍰;如標示有不實,可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包裝產品依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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