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4/21 上午 12:00:00 3937 次瀏覽

藥物過敏:入侵身體的特洛伊木馬

文章出處:食藥署

大雄感染急性結膜炎,點眼藥水後,卻全身起紅疹、長水皰,皮膚嚴重潰爛,醫師研判是眼藥水中的磺胺類成分,引發「史蒂文生氏強生症候群」(Stevens-Johnson syndrome),所幸大雄住院治療回復健康,並向藥害救濟基金會提出申請,獲得30萬元救濟金。實際上,大雄並非單一個案,自《藥害救濟法》實施以來,已救濟了735位受害者,總給付金額達2.5億元。

 

用藥安全的隱形殺手

藥物過敏幾乎無法預期,像入侵身體的「特洛伊木馬」,嚴重者可能導致死亡。衛生署為維護民眾權益,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獲得及時救濟,2000年經立法通過實施《藥害救濟法》,隨後捐助成立「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協助民眾依法申請救濟。

凡依據醫師處方或醫師、藥師指示下,或藥物標示使用合法藥物,卻發生藥物副作用或藥害,都可提出救濟申請。由衛生署「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負責審定給付金額,經費主要來源是向擁有藥品許可證的藥商徵收基金。截至2011年,共有1,747件申請案,平均獲得救濟比率逾五成。

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召集人林瑞宜表示,一般藥物過敏反應分為四大類,第一類是立即型,例如打盤尼西林馬上昏倒,或者打顯影劑引發休克、氣喘等症狀,如果沒有立即急救,可能導致死亡。第二是遲緩型,服藥幾小時或幾天後,才發生症狀,例如溶血現象(紅血球遭破壞,失去帶氧功能)。

第三種是藥物成分沉積在血管,引發各種奇怪症狀。最後則是藥物與淋巴球作用,像藥害獲救濟案件最多的史蒂文生氏強生症候群,就屬於此類型。


一旦過敏立即停藥就醫

過敏反應絕大多數是輕微症狀,如皮膚癢、紅疹等,但嚴重者可能引發休克、皮膚潰爛、肝炎,甚至導致死亡。根據藥害救濟基金會統計,常見造成嚴重藥物過敏的藥品包括:降尿酸藥(allopurinol)、抗癲癇藥(carbamazepine、phenytoin)、非類固醇類消炎止痛藥(diclofenac)以及抗生素、磺胺藥(消炎片)等。林瑞宜提醒,需要使用到這些藥物的人,如痛風、癲癇患者,尤須留意自身是否會藥物過敏。另外腎臟功能不佳、免疫功能缺陷者,也要特別當心;而氣喘患者使用阿斯匹林或消炎鎮痛劑,比較容易引發過敏,甚至連強效酸痛貼片(內含diclofenac)也要注意。

如何確保病人不會過敏,是相當困難的。林瑞宜指出,「有醫師說自己開立的藥不會過敏,這句話是絕對錯誤的,因為藥物過敏的可能性只有高與低,沒有不會。任何人吃藥都要有這種概念。 」他說醫師有責任告知病患,藥物過敏會是什麼反應,讓患者產生警覺心,一有異狀立即就診。

林瑞宜解釋,不屬於痛風、癲癇、結核病等治療藥物,通常過敏現象會很早發生。立即型只需幾分鐘、幾小時,遲緩型服藥後24到72小時之間發作,如果是從沒吃過的藥,則會在第7至14天左右產生過敏反應。他提醒民眾一旦有過敏症狀,務必立即停藥、立即就醫,預防悲劇發生。


西藥才能申請藥害救濟

林瑞宜強調,倘若有藥物過敏史,務必記下藥名,日後就醫時主動告知醫師,以免再次使用過敏藥物。最好不要同時吃很多種藥,以免交叉作用。尤其喜歡逛醫院、逛門診的患者,一定要把各家醫療院所開的藥帶給醫師看,像降血脂的藥與多種抗生素是不能一起用的。

萬一不幸產生嚴重藥物過敏,在無人為過失或故意情況下,且正當使用合法藥物,可向藥害救濟基會申請救濟。適用對象包括「嚴重疾病、障礙與死亡」;合法藥物則是指,領有衛生署核發的藥物許可證,依法製造、輸入或販賣的藥物,但現階段僅限西藥。中藥、試驗用藥品及醫療器材暫不納入救濟範圍,急救時會使用到大量藥物,產生的副作用也不包括在內。

因為藥物救濟不是賠償性質,有一定的審查標準。《藥害救濟法》第13條即列有排除條款,其中第8款規定,「未依藥物許可證所載之適應症或效能而為藥物之使用」,不符救濟標準。林瑞宜舉例,打針是指無法口服時才能使用,若病患堅持打針因而產生過敏,就不被救濟。此外,也須遵守仿單(說明書)上的劑量與用法,正確使用藥品。不過,針對此條款已有但書,「符合當代醫學原理及用藥適當性者,不在此限」。例如,因流行病急需某種特定藥物,經公告後使用卻引發藥害,就可以被救濟。


3年內須申請救濟否則失效

藥害救濟的申請人必須為受害人本人、法定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給付金額在死亡及障礙部分,會考量受害人是否成年、有無配偶、父母及子女狀況等因素計算。嚴重疾病則為具有正式收據的必要醫療自付額,另因病情需要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者,會酌予增加給付。特別留意的是,必須在知道有藥害起3年內提出,否則就喪失請求權。

門診時常見病患知道自己藥物過敏,卻說不出所以然,林瑞宜呼籲民眾對健康問題要更加重視,「這是權利,也是義務!」他建議,可將過敏藥名註記在健保卡上,醫師一看就清楚,送急救時,在病患無意識的狀態下,更能看到健保卡就知道如何用藥。防止藥物過敏,有賴醫病共同努力。

【轉載衛生報導2012春季號】(摘錄自藥害救濟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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