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3/1 上午 12:00:00 4687 次瀏覽

便利商店的即食食品標示,你知道怎麼看嗎?

文章出處:食藥署

為了因應消費型態的改變,民眾逐漸趨向於到便利商店或超級市場等購買方便的即食鮮食的食品來食用,食藥署已公布「即食鮮食食品標示作業指引」供各界參考使用。

「即食鮮食食品」是指以0~18℃冷藏的保存方式可供直接食用或加(復)熱後(非以高溫殺菌為目的之加熱方式)供直接食用的生鮮、調理食品。但現場烘焙(烤)食品及現場調理即食食品及未經處理或加工之生鮮水果、蔬菜、家畜、家禽和水產品除外。

指引中針對即食鮮食食品規定,如屬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者,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及同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完整標示;如屬散裝食品者,除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5條規定,標示品名、原產地外,為提供消費者更充足的產品資訊,

指引建議在產品包裝上確實無誤揭示下列資訊:

(一)內容物名稱:其為2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二)淨重、容量或數量。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其名稱應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品名,如為2種以上混合添加物時,應分別標明。

(四)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

(六)其他自願性標示:如保存方法或保存條件、需調理後供食者,其調理方法、營養標示等。 為維護消費者知的權益,食管署鼓勵相關業者在即食鮮食「散裝」食品包裝上,揭示更多的產品資訊,以利消費者作為選購食品之參考。

食品業者可將本指引作為製作食品標示時的依據,並落實食品企業自主管理之精神,確保食品安全、兼顧產業發展。

相關資料可至食藥署網站(http://www.fda.gov.tw)>法規資訊>食品、餐飲及營養類項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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